(2016)陕10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妮与冯小强、商洛市华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妮,冯小强,商洛市华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133-1号原告李妮,女,汉族。被告冯小强,男,汉族。被告商洛市华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移动路通信巷公路局沥青拌合厂一楼。法定代表人周新贤,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行政中心规划三路中段。负责人宋涛,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商州民保字第00019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商洛市华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因原告申请撤诉,保全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商洛市华宇建筑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陕******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贵珍代理审判员 张 妮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