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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执字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8执字5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1973年11月29日生,彝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3月14日生,彝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0年3于30日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以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的小孩抚养费4700元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主动履行了义务,一次性交清了全部案款47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0)永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