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泰阀门销售部与郭加顺、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泰阀门销售部,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郭加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42号之一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泰阀门销售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绿云石都A区7幢,组织机构代码:L0637777-6。经营者:郑秋顺,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89126-1。法定代表人:马金生。被告:郭加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泰阀门销售部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郭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泰阀门销售部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郭加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泰阀门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7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077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日泰阀门销售部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