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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彭小溪与白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白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284号原告彭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XX,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X,男,汉族。原告彭XX与被告白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青山与被告白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很少顾及家庭生活,对原告不管不顾,经常因家庭经济发生矛盾。2015年6月,原告因和被告家人产生矛盾,返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及家人没有任何态度,至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说被告不顾家不属实,婚后原、被告虽经济分立,但家庭开销全部是被告承担。其次,原告说被告和其他女人关系暧昧,纯系原告主观臆造,考虑孩子年���且原、被告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14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白XX。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及琐事时有争吵现象发生,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2015年6月,原告因和被告家人产生矛盾,返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及其家人未能和原告及时沟通解决矛盾,引发原告不满。遂于2016年2月19日持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及琐事时有争吵打闹现象发生,是造成夫妻感情不睦,家庭关系失和的主要原因。为此原、被告均有责任。但被告在矛盾发生后,多次保证悔改,庭审���被告和好态度至诚。考虑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发生,且婚生女白XX年龄尚小,离婚后对孩子身心健康明显不利,加之,原、被告夫妻之间和好可能仍然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XX与被告白X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彭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璟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