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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冬冬与宋自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冬,宋自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370号原告:王冬冬。被告:宋自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冬与被告宋自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冬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宋自千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冬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宋自千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王冬冬提供担保的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储蓄所账号18×××46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春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