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德健与被执行人田庭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健,田庭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健,男。被执行人田庭吉,男。杨德健申请执行田庭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永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4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田庭吉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田庭吉主动按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给申请执行人杨德健兑付劳务报酬40000元,本案就生效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德健申请执行的(2015)永执字第238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渭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