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卢建国与吴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国,吴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797号原告卢建国,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吴海波,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原告卢建国与被告吴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国撤回对被告吴海波的起诉。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