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祖超与沈志群、朱建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志群,黄祖超,朱建其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志群。委托代理人周晓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祖超。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建其,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通掘路消防大队对面桑乐太阳能专卖店。上诉人沈志群因与被上诉人黄祖超、原审被告朱建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志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春,被上诉人黄祖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边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朱建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第28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号为ZL20112005.8、名称为“太阳能热水器自动上水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本院认为,本案中,黄祖超据以指控沈志群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的涉案专利权,并在诉讼中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已被宣告无效,故黄祖超的起诉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以驳回。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的第283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黄祖超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黄祖超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黄祖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本院退还沈志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健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方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