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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喜与李某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喜。被执行人李某喜。李某喜诉李某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喜长期不在家居住,申请人李某喜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