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喜与李某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喜。被执行人李某喜。李某喜诉李某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喜长期不在家居住,申请人李某喜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