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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16号罪犯吴统,现在梧州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08年6月30日(2008)兴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吴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8年08月01日送广西区桐林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2月12日转入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0日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40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6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梧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8日经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梧刑执字第7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21分),获奖励分89.7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吴统予以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吴统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吴统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建议法庭酌情调整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21分),获奖励分89.7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没有履行财产刑,且未能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吴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吴统没有履行财产刑,也未能提供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酌情调整减刑幅度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调整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统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裕庆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