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518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