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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宝韪与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赵宝韪。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4016室。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德建大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X X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