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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洮南市万宝镇煤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洮南市万宝镇煤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45号原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洮南市万宝镇煤窑村村民委员会。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洮南市万宝镇煤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