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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素梅与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梅,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梅,女,193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燕,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建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素梅与被执行人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素梅支付赔偿款1404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8840元,负担执行费166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调查,被执行人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在铜川市王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未付的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陕西豪佳兴业置业有限公司在铜川市王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被执行人,如需支付需本院书面同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素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