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吴国正与杨全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正,杨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正,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全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户民初字第030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瑞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