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生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520号原告王海生,男,汉族,永春县人。被告李建华,男,汉族,德化县人。原告王海生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延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王海生与被告李建华协议约定本案纠纷由永春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生提交的借条中明确约定的“若违反约定,由永春县人民法院处理”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后由永春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属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延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玉燕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