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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慕明泽与慕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明泽,慕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41号申请执行人慕明泽,男,汉族。被执行人慕强强,男,汉族。慕明泽与慕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慕强强于2015年9月13日之前赔偿慕明泽陕K902**“捷达”小轿车修理费、配件费共计1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慕强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故慕明泽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慕明泽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