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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27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巩和军,集安市头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