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27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2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巩和军,集安市头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