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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庆华与张仲为、彭永宏、胡文义、张建中、刘建强、彭世明、刘丰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庆华,胡文义,彭永宏,张仲为,刘建强,刘丰华,彭世明,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邱庆华,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桃江县牛田镇。被执行人胡文义,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牛田村。被执行人彭永宏,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清塘村。被执行人张仲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牛田村。被执行人刘建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观庄村。被执行人刘丰华,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清塘村。被执行人彭世明,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牛田村。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牛田村。邱庆华与胡文义、彭永宏、张仲为、刘建强、刘丰华、彭世明、张建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79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文义、彭永宏、张仲为、刘建强、刘丰华、彭世明、张建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邱庆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文义、彭永宏、张仲为、刘建强、刘丰华、彭世明、张建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庆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文义、彭永宏、张仲为、刘建强、刘丰华、彭世明、张建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邱庆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