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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459号陆勇坚与罗桐新,佛山市三水协同塑料旅行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坚,罗桐新,佛山市三水协同塑料旅行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459号原告陆勇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11。被告罗桐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协同塑料旅行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桐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勇坚诉被告罗桐新、佛山市三水协同塑料旅行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891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未按期预交本案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勇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敏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人民陪审员  李友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