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艳波与庆来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波,庆来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308号原告王艳波,女,生于1967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洪伟(系原告王艳波弟弟),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居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庆来学校。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玉皇阁。法定代表人毕凤林,系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精阳,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艳波与被告庆来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雯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王艳波口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波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艳波承担。审判员 解雯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