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1222初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苏峡与吕保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峡,吕保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1222初第776号原告王苏峡,女,生于1960年7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吕保峡,女,生于1974年5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苏峡与被告吕保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苏峡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苏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苏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苏峡负担。审 判 长 张润虎审 判 员 张广现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