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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1222初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苏峡与吕保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峡,吕保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1222初第776号原告王苏峡,女,生于1960年7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吕保峡,女,生于1974年5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苏峡与被告吕保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苏峡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苏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苏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苏峡负担。审 判 长  张润虎审 判 员  张广现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