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傅伟林与张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林,张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傅伟林。委托代理人余鹏琪,系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张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林诉被告张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伟林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伟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人民币7920元,由原告傅伟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