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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傅伟林与张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林,张瑞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傅伟林。委托代理人余鹏琪,系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张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伟林诉被告张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伟林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伟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人民币7920元,由原告傅伟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雅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