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女,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关于左某某与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弥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吕某某支付给左某某欠款29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吕某某暂无执行能力,2015年1月21日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3月14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吕某某欠款29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弥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