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振霞与被告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永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霞,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永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49号原告宋振霞,女,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维先,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共和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那晓宁,男,满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善良,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明,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被告杨永珠,女,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32号。负责人李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霞与被告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永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振霞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永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振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霞撤回对被告西宁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永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宋振霞承担。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翠莲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