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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红与崔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崔长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054号原告张红,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崔长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原告张红与被告崔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状中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是被告的送达地址,地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退回原告张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