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红与崔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崔长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054号原告张红,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崔长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原告张红与被告崔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状中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是被告的送达地址,地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退回原告张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