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小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小正与付林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正,付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小字第00030号原告张小正,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被告付林峰,男,汉族,约36岁。原告张小正诉被告付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正撤回对被告付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