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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小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小正与付林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正,付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小字第00030号原告张小正,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被告付林峰,男,汉族,约36岁。原告张小正诉被告付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正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正撤回对被告付林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