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0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美娜诉被告张丽丽、第三人史文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娜,张丽丽,史文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02165号原告王美娜,女,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高花乡。委托代理人何雪凡,男,1962年5月10日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二街。被告张丽丽,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三路。委托代理人于志刚,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史文化,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公主屯镇。委托代理人丁长洪,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美娜诉被告张丽丽、第三人史文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4元,减半收取3,6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