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杜东生与贾永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生,贾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民初375号原告杜东生,男,汉族。被告贾永江,男,汉族。原告杜东生诉被告贾永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口头约定当年年底前还清。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原告举出被告出具的借据一枚,本院认为有证明力。被告贾永江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永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东生借款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计69元,由被告贾永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