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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475��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4民初47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冬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杜某佳,1995年12月15日出生,现已成年。2014年1月原、被告购买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南二路XX商服楼商业XXX室的房产一处,并于2014年4月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贷款10万元,该贷款至今尚未偿还完毕。现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告对家庭生活失去信心,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工商银行房屋贷款114215.51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57107.755元;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某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中国工商银行东湖分理处打印单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南��路XX号商服楼商业XXX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被告婚生女杜某佳,2014年4月17日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贷款10万元,借款人为被告杜某某。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杜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开庭审理,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孩杜某佳。1997年3月6日原、被告在海伦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现原告以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中国工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114215.51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杜某某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又查明,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南二路XX商服楼商业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杜某佳,该房屋于2014年1月从案外人于鹏飞处购买。原、被告以个人家居消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并以杜某佳名下位于让胡路区乘风庄南二路XX商服楼商业XXX号房屋作抵押担保。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原、被告间并无影响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矛盾,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维系夫妻感情之意愿。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佐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遇事注意方式方法,互谅互让,悉心维系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芳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是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