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无锡市如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如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如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如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丁振赣,执行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生龙,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钟敏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无锡市如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协商一致,上���人无锡市如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从2016年3月17日起一个月内向被上诉人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收款账户: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户名: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帐号:28×××52)。双方同意结清之前的货款,双方除本案之外没有其他经济纠纷。二、一审诉讼费741.66元(缓交),减半收取为370.83元,由被上诉人上犹县犹江玻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二审诉讼费607.72元,减半收取为303.86元,由上诉人无锡市如宏金属线材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桥生代理审判员 陈煜龙代理审判员 周清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吴建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