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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勇强与齐河县绿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强,齐河县绿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86号原告:张勇强,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齐河县绿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来鹏平原分公司。经理: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强诉被告齐河县绿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河县绿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强撤回对被告齐河县绿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己负担。审判员  杜圣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