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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恩彦与刘淑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恩彦,刘淑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98号申请执行人高恩彦,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刘淑业,女,1960年9月9日出生,住蓬莱市。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蓬北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刘淑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恩彦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7109.03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4执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王有勤助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