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高恩彦与刘淑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恩彦,刘淑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98号申请执行人高恩彦,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刘淑业,女,1960年9月9日出生,住蓬莱市。原告与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蓬北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刘淑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恩彦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7109.03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2016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4执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超审 判 员 王有勤助理审判员 刘永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国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