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贾继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贾继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951号原告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1号C27栋2层20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38XXXX。负责人陈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昆,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东。被告贾继虎,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陈涛,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贾继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