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李玉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李玉兴,王效玲,青州市玉兴食品有限公司,黄坤云,青州市恒德食品有限公司,赵延芳,青州市金鹰三轮车厂,胡文良,青州市浩迪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建林。被执行人李玉兴。被执行人王效玲。被执行人青州市玉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赵寺村。法定代表人胡文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坤云。被执行人青州市恒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黄楼村。法定代表人黄坤云,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延芳。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鹰三轮车厂,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三辛村。法定代表人赵延芳,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文良。被执行人青州市浩迪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胶王公路南侧刘家大路。法定代表人赵延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建林与被执行人李玉兴、王效玲、青州市玉兴食品有限公司、黄坤云、青州市恒德食品有限公司、赵延芳、青州市金鹰三轮车厂、胡文良、青州市浩迪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青谭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