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南五泉贸易有限公司与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五泉贸易有限公司,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28号原告河南五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成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勇和,该公司员工。被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法定代表人郑晓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五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五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龙泉天松碳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0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河南五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