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杜勤学、郑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杜勤学,郑娜,尹振贤,柳州市通菱汽配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408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马迁,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勤学,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被告郑娜,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尹振贤,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柳州市通菱汽配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36号。负责人杜勤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杜勤学、郑娜、尹振贤、柳州市通菱汽配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杜勤学、郑娜、尹振贤、柳州市通菱汽配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银行存款908005.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三路支行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勤学、郑娜、尹振贤、柳州市通菱汽配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银行存款908005.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小松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中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