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6刑初89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亚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8日22时许,在周村区某某街某某宾馆413房间内,被告人齐某容留李某、王某某、姚某(在逃)吸食毒品。2、2015年11月29日8时许,在周村区某某街某某宾馆413房间内,被告人齐某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经审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本案系侦查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长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辛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