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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勇战与王磊、傅芝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战,王磊,傅芝丽,施剑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956号原告:徐勇战,地址:永康市唐先镇上考村下厢小区47号。委托代理人:胡文雁、应沂珏,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磊,地址: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265号。被告:傅芝丽,地址: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花园路95号。被告:施剑锋,地址: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溪西路132号5单元8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战与被告王磊、傅芝丽、施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战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勇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勇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徐勇战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应安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