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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峰、李宝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高峰,李宝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4号原告: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盖宝杰,该单位会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峰。被告:李宝禄,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李宝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审判员  赵贵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煜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