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峰、李宝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高峰,李宝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4号原告: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永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盖宝杰,该单位会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峰。被告:李宝禄,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李宝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彭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峰的起诉。审判员 赵贵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煜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