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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代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代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代全,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5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代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方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代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代全多次至本区柏合镇东域龙湾小区二期地下停车场,以扯线搭线的方式盗窃电动自行车共四辆,价值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10月2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代全至本区柏合镇东域龙湾小区二期地下停车场,采取扯线搭线方式,将被害人冯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440元)盗走,销赃获款耗用。二、2015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代全骑自行车至本区柏合镇东域龙湾小区二期地下停车场,采用扯线搭线方式,将被害人谭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黄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650元)盗走,销赃获款耗用。三、2015年10月29日0时许,被告人张代全至本区柏合镇东域龙湾小区二期地下停车场,采用扯线搭线方式,将被害人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安尔达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元)盗走,销赃获款耗用。四、2015年10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代全至本区柏合镇东域龙湾小区二期地下停车场,采用扯线搭线方式,将被害人邓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橙相间的奇蕾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050元)盗走,销赃获款耗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代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小区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龙价认鉴[2015]265号、266号、267号、268号价格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龙泉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代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冯某、谭某、邓某、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代全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代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代全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代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代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代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代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代全退赔被害人冯某财物损失人民币2440元,退赔被害人谭某财物损失人民币1650元,退赔被害人邓某财物损失人民币2050元,退赔被害人段某某财物损失人民币2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栋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