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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0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时田力,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学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