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038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时田力,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学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