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保玲与聂凡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玲,聂凡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515号原告周保玲,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聂凡淯,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玲诉被告聂凡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保玲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周保玲已逾期不缴纳,且本院再次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明确表示不缴纳。因原告周保玲逾期未缴纳,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