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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保玲与聂凡淯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玲,聂凡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515号原告周保玲,女,1979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聂凡淯,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玲诉被告聂凡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保玲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周保玲已逾期不缴纳,且本院再次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明确表示不缴纳。因原告周保玲逾期未缴纳,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