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马占夫与李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占夫,李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20号﹝2016﹞黑02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占夫,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泰来县汽车报废站经理,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代理人:郝维臣,泰来县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男,农民,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再审申请人马占夫因与被申请人李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占夫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李国与魏福房屋买卖一事不属实。现有魏福母亲孟庆云出具的魏福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收条作为新的证据,能够证实李国没有购买魏福的房屋。李国在以房抵债的协议中存在欺诈,属于过错方。签订以房顶债协议时,马占夫不知道农村宅基地不允许卖给城镇居民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李国应赔偿马占夫雇人看房费用70200元。一、二审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损失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李国与魏福买卖房屋的事实认定问题。所涉房屋买卖协议是李国与魏福的二哥魏坤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由马占夫作为中间人签字。审查过程中,马占夫表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认可。魏福、王春茹夫妇在2014年11月5日泰来县人民法院的执行笔录中,承认因外出务工,系当时其委托魏坤将案涉房屋以25万元卖予李国,认可房屋买卖协议以及李国与马占夫达成的以房顶债协议。马占夫主张的魏福家人的陈述不足以否定上述内容。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国仍表示要求按照案涉协议履行。因此,李国与魏福当时买卖房屋一事属实。李国是否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义务、给付了购房款,并不能否定房屋买卖的事实,故一、二审认定无误。马占夫称案涉房屋及权利凭证已返还魏福家人,并有孟庆云出具的收条作为新的证据为证。但本院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且据马占夫陈述,该证据系本案判决生效后,2015年12月25日其自行还至魏福家人处。从证据形成以及内容看,该证据不能证实李国在本案中存在欺诈。另马占夫现主张的损失为70200元,与其一审主张的77000元不一致,且二审程序中未对一审未支持其损失赔偿请求提出异议或者上诉。鉴于上述,本案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马占夫关于李国存在欺诈,要求赔偿的主张不成立。(二)关于过错的认定,本案一、二审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系针对双方所签以房顶债协议违反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言。马占夫不知法、不懂法的理由,不足以构成其不承担法律后果的免责事由。综上,马占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占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怡虹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