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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段冰玉、袁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段冰玉,袁卉,河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9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2层101号。法定代表人夏宗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同贵、薛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冰玉,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袁卉,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段冰玉、袁卉、河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