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财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于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财保216号申请人张某,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申请人于某,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职业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于某所有的×××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50000元。申请人张某以其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于某所有的×××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50000元;二、将申请人张某×××号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可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