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88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 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