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民终字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潘玉敏与王国梁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玉敏,王国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字5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玉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梁。上诉人潘玉敏与被上诉人王国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洛开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其所有的房屋装修过程中参照其居住小区多数业主将入户花园封闭的模式将其入户花园予以封闭,是否符合该小区规划要求以及是否危及房屋安全等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驳回原告潘玉敏的起诉。潘玉敏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另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王国梁违规搭建,将消防平台自9楼底封层至11楼底部,形成一两层旋转梯式建筑;在搭建过程中,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外墙体“改变成”内墙体,并对墙体打钻、打洞、打钉,震裂了整个墙体。从小区内其他类似业主处掌握到,打钉、打洞的厚度几乎是整个墙体厚度。被上诉人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置国家法律规定于不顾,裁定结果于法律规定严重违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由规定》第六部分规定,本案属于相邻权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查明:潘玉敏与王国梁均居住在洛阳高新区滨河路“洛阳牡丹名流会”4号1幢,系上下层邻居关系。潘玉敏是1003房的业主,王国梁系903房的业主,因王国梁对其购买住房时赠送的入户花园进行封闭装修引起两家纠纷,潘玉敏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侵权建筑、赔礼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玉敏的诉求事项涉及建筑规划和消防安全等问题,该部分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潘玉敏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李孟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