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董俊华、朱秀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俊华,朱秀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63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卓玛、包妍妮,职工。被告董俊华。被告朱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俊华、朱秀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法本案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