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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董俊华、朱秀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俊华,朱秀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63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卓玛、包妍妮,职工。被告董俊华。被告朱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俊华、朱秀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法本案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