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周有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周有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1民初73号原告王德新,男,1968年出生。被告周有席,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与被告周有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新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被告将借款2400元偿还给原告,双方已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德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曼 来自: